关于处理交通违法车辆的公告(2009年第四季度)
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,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各大队依法暂扣了830辆交通违法机动车。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 二条、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105号令)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,请相关车 主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,携带有效凭证到有关大队办理相关手续,逾期将依法予以没收。详情请查阅交 警支队直属各大队、中队门前公示栏,或登陆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务网(网址:http://mmjj.maoming.gov.cn)查询。
附 件:2009.10.1-12.31扣留机动车核查清理登记表
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
二○○一年四月二十日
上一篇: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[ 06-15 ]下一篇:关于处理交通违法车辆的公告[ 06-15 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