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
(三十)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;
(三十一)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,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;
(三十二)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、事故车的;
(三十三)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,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;
(三十四)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;
(三十五)载货汽车车厢在高速公路载人的;
(三十六)在高速公路倒车、逆行、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;
(三十七)在高速公路试车、学习驾驶,或者上下乘客的;
(三十八)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,或者骑、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,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;
(三十九)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,不减速行驶的。
第五十九条 饮 酒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按下列规定处罚:
(一)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三百元罚款;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 并处五百元罚款。
(二)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;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 证,并处二千元罚款。
第六十条 公 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,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,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标准罚款:
(一)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,处五百元罚款;
(二)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,处一千元罚款;
(三)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,处一千五百元罚款;
(四)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的,处二千元罚款;
(五)违反规定载货的,处一千元罚款。
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