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五十三条 行 人、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。
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。本条例另有规定 的,依照规定处罚。
第五十四条 驾 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:
(一)逆向行驶的;
(二)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;
(三)违反规定载人,或者行驶时速超过
(四)进入高速公路的;
(五)驾驶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;
(六)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;
(七)自行车、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;
(八)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,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,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。
第五十五条 驾 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:
(一)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,不按规定通行的;
(二)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、工程作业车的;
(三)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;
(四)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、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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