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
(一)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,处二百元罚款;
(二)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,处一千元罚款;
(三)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,处二千元罚款;
(四)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,处五百元罚款;
(五)违反规定载客超过三人的,处一千五百元罚款。
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。
第六十二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,收缴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、驾驶证,扣留机动车,并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罚款:
(一)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、驾驶证的,处一千五百元罚款;
(二)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的,处一千五百元罚款;
(三)伪造、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、驾驶证的,处二千元罚款。
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,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。
第六十三条 非 法安装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,予以收缴,并处一千元罚款。
第六十四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处罚:
(一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,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,处一千元罚款;驾驶汽车类机 动车的,处一千五百元罚款。
(二)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、暂扣的人驾驶的,处一千五百元罚款。
(三)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一千元罚款;驾驶机动车有上述行为的,处二千元罚款。
(四)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,处一千元罚款;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 的,处二千元罚款。
(五)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,处二百元罚款;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,处二千元罚款。